近日,晉安法院對一起涉及民間“標會”活動的非法集資案作出判決,被告人林某鏗、吳某華、吳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4年6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。
民間“標會”,亦稱“做會”,是非法集資的一種常見形式,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群眾參與,但往往因“會頭”攜款潛逃等原因導致“倒會”,嚴重擾亂金融秩序,并危及群眾財產安全。
晉安法院查明,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間,林某鏗、吳某華、吳某3人于租住地多次組織40余人參與民間“標會”。林某鏗擔任“會頭”,負責發起并組織活動;吳某華與吳某則協助制作會單及收取“會費”。2023年3月,3人被公安機關抓獲。經審計,3人以“標會”之名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達980余萬元,導致參與者蒙受經濟損失超過600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3名被告人在無資質情況下,利用民間“標會”非法集資,數額巨大且情節嚴重,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:非法集資案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,近年來呈現出受害群眾范圍擴大、犯罪手法隱蔽且不斷翻新、犯罪地點跨越空間限制等特點,尤其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更難以防范。公眾應提高警惕,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,以保障個人財產安全。(記者 春長 訊員 研)
(責任編輯:馬欣)